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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州环精责改字〔2021〕27号

日期:2021-12-24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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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鹏祥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72463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燕

身份证号码:6526************27

地址:新疆精河县托里镇固沙林场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煤场燃煤露天堆放,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2022年1月7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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