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鑫合缘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57622838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山
身份证号码:412822**********6X
地址: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南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煤场西侧存储的燃煤及出渣口的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10日内(2021年12月31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12月22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