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鑫合缘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57622838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山
身份证号码:412822**********6X
地址: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南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煤场西侧存储的燃煤及出渣口的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规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化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煤场西侧存储的燃煤及出渣口的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400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30092591292000170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