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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

关于精河县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听证报告

日期:2024-12-31

来源: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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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经精河县人民政府同意,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在党校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精河县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就调整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本次听证会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49名、听证人2名、旁听人15名。34名听证代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其中消费者代表14名、人大代表1人、政协代表1名、监督部门2名、经营者代表2名、专家学者代表3名、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7名、新闻媒体代表1名、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1名、听证人2名。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古丽巴哈尔·哈机开力同志全程监督听证。会前,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方案,并将会议主要文件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上,34名听证参加人全部到会,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关于“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微介绍供排水经营情况,并说明调价理由;第三方成本专审机构新疆合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责人宋珍林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孙莲红陈述定价实施方案。新疆圣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昊介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估结论;到会的34名听证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发言。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就听证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了陈述解释。会上,听证代表认真填写了《精河县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征求意见表》。

二、听证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本次听证会中多数参加人认为,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多年未进行调整。近年来,由于原水费、制水成本、输配水成本等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费用大幅增加,城区部分管网运行使用年久老化,导致爆管事故频发,暗漏较严重,查漏检修困难,供水产销差率增大,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更高。加之供水压力大,运维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和环保投入逐年加大,合理调整供水价格有利于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从而促进城乡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此次精河县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方案合理,充分考虑了企业、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利益诉求及建议。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还就供排水收费,提高服务质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主要意见

1、未见二次供水价格,目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由业主维护(一楼至六楼业主不使用但是摊派费用),建议建立二次供水价格。

答复:二次供水具体的管理工作在物业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在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只是负责二次供水的协助管理工作,所以具体收费工作应该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2、绿化用水在企业供水中使用比例点60%以上,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用水比例较小,建议在成本核算中予以考虑。

答复:精河县的绿化用水是用于全县的公共绿化范围,而绿化环境全民都在受益。

(二)污水处理费实施方案的主要意见

1、按照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51号),污水费予以免税。

答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污水费是予以免税的。

2、乡镇居民未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是否收取污水处理费。

答复: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3、大河沿子镇用水户是否承担污水处理费。

答复:是,只要是集中接入污水处理厂的用户需要承担污水处理费,未接入的不承担污水处理费。

4、污水处理费的上涨是否超出经济承受能力。

答复:不超过,以个人为家庭来说,每月用水为5-10方,增长费用的范围在2.55元-5.1元之间,对个人经济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5、对工业企业而言,污水处理费的上涨,是否会增加其成本,使其产品价格上升,从而失去价格优势。

答复:对工业企业而言,污水成本摊派到产品成本上所造成的影响是微乎其微,根据对《精河县城乡供水及污水处理水价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是评判为低风险等级。

最后赵广煜同志作了会议小结,表示将充分尊重并吸纳听证代表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定价方案,提交县政府审议批准。

本听证报告将在精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如有其他意见建议还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等形式,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联系电话:0909-5334402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审核人:叶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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