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食品质量状况进行了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昌云便利店销售的番茄酱罐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等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精河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该检测机构在精河县昌云便利店(抽样单编号:SC21650011272630645,生产日期:2020年05月09日)食品经营户经营场所抽样检测中,抽取精河县昌云便利店销售的“红多多”牌番茄酱罐头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2021年09月19日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红多多”牌番茄酱罐头,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的多个批次食品(“红多多”牌番茄酱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罐×10元/罐=120元(壹佰贰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620元(陆佰贰拾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精河县昌云便利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昌云便利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审核人: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