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食品质量状况进行了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扇贝(食用农产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精河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该检测机构在对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抽样单编号:NCP21652722846336340,购进日期:2021年09月20日)抽样检测中,抽取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销售的扇贝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2021年11月20日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扇贝,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扇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30元(贰佰叁拾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审核人: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