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扇贝(食用农产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精河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该检测机构在对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抽样单编号:NCP21652722846336340,购进日期:2021年09月20日)抽样检测中,抽取精河县城镇鹏程水产店销售的扇贝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2021年11月20日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扇贝,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