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自身利益,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1.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阿合其营业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1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阿合其营业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04月23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精河县阿合其农场十字路口北侧的“博乐市乌图布拉格供销合作社精河县大河沿子镇阿合其营业部”依法进行肥料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经销的“广东中讯农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翠冠”牌海藻优根型有机水溶肥料,该批肥料的标识标签上标明技术指标与当事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5988号〕上核定主要技术指标不相符,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精河县托里镇沃旺农资店对商品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3年4月2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托里镇沃旺农资店对商品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线索,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托里镇沃旺农资店经销的“百诺农业”碱无踪液肥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精河县托里镇沃旺农资店经营的“百诺农业”碱无踪液肥的外包装正面标注内容为碱无踪新疆土壤调养功能液肥 总养分含量≥460g/L、氮(N)≥0g/L、水溶性磷(P2O5)≥420g/L、可溶性钾(K2O)≥40g/L、有机质含量≥50g/L、pH(1:250被稀释):1.0∽3.0、0-420-40、备案号:DLSRXJ2020-00069、执行标准:NY/T1107-2020。按照其标注的执行标准(NY/T1107-2020)来看,该执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从而证明当事人的该批肥料实际上是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而不是“碱无踪新疆土壤调养功能液肥”。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商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精河县城镇农之友农资店对商品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3年4月1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城镇农之友农资店对商品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线索,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城镇农之友农资店经销的“慧尔”牌黑土帝肥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精河县城镇农之友农资店经营的“慧尔”牌黑土帝肥料的外包装正面标注内容为有机·生物 黑土帝水溶腐殖酸菌肥 总养分≥15%、有机质≥30%、水溶性腐植酸≥20%、有效活菌数≥2000万/g、微量元素≥0.2%、N+P2O5+K2O10-0-5、执行标准:GB/T18877-2020。按照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18877-2020)来看,该执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从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肥料实际上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而不是“有机·生物 黑土帝水溶腐殖酸菌肥”。但在外包装上采用突出标注“有机·生物 黑土帝水溶腐殖酸菌肥”字样,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商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2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