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按照《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对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生产的“珊怡”牌枸杞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600022),样品数量8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5日)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枸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贰仟元整);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以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22000元(贰万零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博精市监处罚〔2023〕3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精河县珊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店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审核人: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