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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8
来源: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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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有关要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我县目前无大型食品生产企业,3家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已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部分小、微企业结合自身企业实际,自愿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现将我县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精河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公示名单
审核人: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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