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我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城镇新诺亚超市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豆芽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4年10月09日;抽检基数:3.39㎏;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城镇新诺亚超市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等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城镇新诺亚超市免予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精市监处罚〔2024〕138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城镇新诺亚超市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属地市场监管局已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审核人:裴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