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1日,我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果香园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5年05月11日;抽检基数:6.1㎏;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样品名称:荔枝;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5年05月11日;抽检基数:4.08㎏;检验不合格项目: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案件处置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果香园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和荔枝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果香园鲜果店免于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精市监处罚〔2025〕68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果香园鲜果店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属地市场监管局已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审核:裴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