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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25-01-20

来源: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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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意见

建议的函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博政发〔2021〕59号)文件,我局初步审核修改了《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于11月13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送至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公室。

联系人:曹金峰联系电话:15999068816

附件:《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精河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精河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人民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县消防大队为主力、以县武警中队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分级应对

2.1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2.2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博州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只需要精河县县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组织指挥体系

3.1领导机构

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重特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组织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党委、人民政府、83团、90团、91团、人武部、武警中队及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承担。

3.2专项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3.3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要按照精河下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党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5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场(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中心,配备工作人员,落实网格员,开展先期处置,落实群防群控、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场(街道)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6专家组

县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

4.风险防控

县政府及各乡镇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先期处置、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

4.1风险防控

各乡镇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列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每年修订一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各乡镇场(街道)、部门(单位)应当为火灾、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汛抗台、矿山和危化品处置、疫情防控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4.2监测与预警

4.2.1监测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各乡镇场(街道)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各乡镇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4.2.2预警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落实《精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⑴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⑵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⑶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⑷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5.1.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乡镇场(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5.1.2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乡镇场(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宣传部、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5.1.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同时向州党委、政府报告信息。

5.1.4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主管部门。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网格员等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2.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2.3乡镇场(街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5.2.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2.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5.3预案响应

乡镇场(街道)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根据相应预案,作出应对。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乡镇场(街道)作出应对,有关部门单位预案视情作出应对;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部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应对,有关乡镇场(街道)预案必须作出应对;发生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作出应对,并报州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乡镇场(街道)预案必须作出应对。

5.4处置与救援。

5.4.1应急响应。当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主管部门报告,由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县相关预案和部门预案,实施对该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

5.4.2指挥与协调。县级预案响应后,由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乡镇场(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县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场(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乡镇场(街道)行政区划或全县性的突发事件,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协调各辖区行动,抓好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及时向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4.3现场救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迅速查明突发事件状况,快速形成救援方案,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组织队伍救援和护送危难人员;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事件危害;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对突发事件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5.4.4扩大应急。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的支援。实施扩大应急时,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4.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省级及以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5.4.6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复发、新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3恢复重建

健全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县人民政府为主、州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必要时,自治区制定灾区恢复重建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7.准备与支持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通信保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全县应急队伍的规划指导、管理与督促落实工作。

7.2.1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政府建立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火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7.2.2专业应急队伍。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地震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处置、公用事业保障、医疗防疫、建筑工程、重大动物疫情、水上事故等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7.2.3骨干应急队伍。公安、武警中队、人武部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7.2.4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场(街道)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等基层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7.3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4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会同乡镇场(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7.6物资装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工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工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工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采购、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乡镇场(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7.7治安维护。县级预案启动后,县公安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商请武警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7.8技术保障。县科技局制定相关预案,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9公共设施。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分别制定相关预案,负责气、水、电等的供给工作,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及时测定现场环境质量情况,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7.10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1人员防护。县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乡镇场(街道)所在地、县城各社区、村、人口密集的场所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8.1.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和修订,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1.2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颁布实施。

8.1.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1.4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是各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辖区突发事件,结合辖区实情,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分别由各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制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1.5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街)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村(居)社区级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8.1.6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其主管部门审定。

8.1.7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1.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8.2预案编制

8.2.1精河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8.2.3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8.3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4预案演练

8.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8.4.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参与。

8.4.3乡镇场(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5预案评估与修订。

8.5.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6基层建设。各乡镇场(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事业单位、进公共交通工具、进重点工程、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工作。积极发挥相关协会、学会等群众团体的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广泛的应急管理推进工作。

8.7宣传与培训。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基本常识;村(居、社区)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义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委党校把应急处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8责任与奖惩。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污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精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精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政办[200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2.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一览表

3.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1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县党委宣传部:督促县广播电视台、博尔塔拉报等新闻媒体做好经常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接到气象、科技等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发生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大力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物事迹;负责对来博记者的接待联系和陪同服务。

县政府办公室:在事故现场附近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工作小组、救援专家等来博人员的接待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视事故情况向州政府汇报,请求有关县市(州)政府帮助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及善后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县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综合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送县领导,上报县政府,向社会公布;组织协调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参与救援。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事故现场需转移的受困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与经销商签订合同,足额储备,定期更新,保证供应;准确掌握社会应急物资的存有状况,及时征用;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款、捐物;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为现场处置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执行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救援单位完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商工局:协调邮政、电业等骨干企业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的生产运输;督促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发布部门提供的气象、地震等灾害预警信息。

县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集施工工程车辆和大型机械到现场参与抢险救援;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设计资料,对事故现场损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遮掩保护。负责指挥供热、供气经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抢险物资保障工作;定期检查隐患,避免事故灾害发生;及时上报供热、供气突发事件信息;负责联系供热、供气专家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城区防汛、除冰扫雪工作;负责组织因灾被损毁的城县道路、排水等县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执行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应急救援运输队伍(运输救灾物资卡车10辆、运送救援人员客车5辆,建立数据库,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征用);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等。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有关专家迅速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做好恢复重建中用地规划和供地保障工作。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承担灾害和事故救援现场对环境的监测工作;发生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等次生灾害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发生危化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危化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等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协同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根据实际,储备洗消和清理危化物品的特种救援物资。县财政局:安排县级灾害事故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大型赛事或大众文体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制定预案,组织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妥善疏散滞留游客,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应急逃生知识,经常组织中小学生紧急疏散演练,提高中小学生自救、互救能力;收集、汇总因灾害事故导致的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同学校一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

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组织救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员,安置好遇难人员;发挥应急信息快捷的优势,保持与县应急指挥中心的联动机制,为组织救援赢得时间;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社会捐款、捐物,申请县红十字会援助,支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相关技术鉴定。

县科技局:向社会普及地震灾害逃生知识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及时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研究利用人防等警报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发布;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并协调县地震灾害评定委员会审定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县人社局:表彰在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开展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组织处置动物灾害事件,制定预案,组织演练;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综合防控措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

县林草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理。

县水利局:成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备足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搞好水源调度;组织实施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指挥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抢险物资保障工作;及时上报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负责联系供水专家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控制可疑人员;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县人武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指挥辖区内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县武警中队: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救援现场的警戒、疏散群众和抢救物资;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对聚众妨碍救援行动和救援现场秩序、危害救援力量、物资和对象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交警大队:完善道路交通设施,严格执法管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时,迅速掌握事故和灾害情况,全力抢救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疏散事故区人员和车辆,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救援;根据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制定交通管制,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确保安全;调集事故清障车辆,清理事故现场,利用先进装备,提高救援速度和水平。

县气象局: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预警信息,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办)、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报,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正,研究制定公众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县电力公司:定期检查电力基础设施,排查企业、居民用电安全隐患,及时维修,避免事故灾害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发生电力火灾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在可能引发电击事故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12-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组织调度全县电力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实施紧急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应急通讯指挥调度及灾区通信设施重建工作。



附件2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一、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分类

具体事件类型

牵头编制部门

(单位)

1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2

地震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

3

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林草系统

4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

5

沙尘暴灾害

县林草局

6

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7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8

事故灾难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1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

12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13

事故灾难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14

社会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5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县住建局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事故

17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商工局

18

突发环境事件

县生态环境局

19

辐射事故

20

重污染天气事件

21

突发水污染事件

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23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县发展改革委

24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健委

25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

26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27

突发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28

社会安全事件

舆情事件

县党委宣传部

29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30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县财政局

31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

县商工局

32

粮食供应安全

县发展改革委

序号

事件分类

具体事件类型

牵头编制部门

(单位)

1

自然灾害

农业农村事件(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

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林草局

3

事故灾难

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县水利局

4

民用爆炸物事故

县公安局

5

校园安全突发事件

县教育局

6

旅游突发事件

县文体广旅局

7

通信网络事故

县商工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事故

8

公共卫生事件

预防接种事件

县州卫健委

9

社会安全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党委网信办

10

民族宗教事件

县党委统战部

11

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

12

涉外事件

县外办

13

金融安全事件

县财政局

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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