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的能力,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精河县行政区域内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过程中(包括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五、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矿山事故(Ⅳ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4个级别:
㈠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㈡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㈢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㈣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部
㈠精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全县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㈡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有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负责指挥全县境内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根据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织一般矿山事故调查取证,总结应对处置经验教训。
㈢现场指挥机构。
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二、指挥部办公室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㈠承担全县矿山事故防治日常工作。
㈡联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
㈢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㈣ 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专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㈤ 负责协调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㈥ 组织一般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分析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析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㈦ 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一、事故监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二、预警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信息报告
㈠ 报告责任。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任主体。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㈡ 报告时限和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和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总值班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
㈢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发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矿山事故。由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州指挥部的指挥、指导。
㈠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㈡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事故容易引起社会敏感反应,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县人民政府县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㈢州指挥部指导督促精河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州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精河县请求事项赶赴现场或开展协调处置。
㈣ 州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精河县人民政府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二、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县指挥部在自治州、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 县指挥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㈡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矿山事故信息,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㈢自治州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州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专家评估、鉴定,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请同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上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事故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矿山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的依据。
二、善后处置
矿山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三、社会救助
县红十字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县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应对工作分析评估工作。事故应对工作分析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得少于本企业从业人员的25%,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本企业发生事故时作为骨干实施抢救排险,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时作为应急救援后备队使用,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二、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㈠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㈡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县住建局为主、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协调解决;
㈢ 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㈣ 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县卫健委负责协调解决;
㈤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㈦ 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㈧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为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客、货交通运输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按照精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五、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六、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矿山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矿山事故应急与救援方法、技术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
七、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㈠ 宣传。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生产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㈡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对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应急救援和调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矿山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㈢ 应急演练。各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调动企业员工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各救援队伍及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应急救援水平。同时,通过演练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八、责任追究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应急管理局。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⒉现场指挥部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⒊精河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1
精河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受影响区域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援工作;负责收集、核查事故,汇总救援需求和救援工作情况,上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调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专家组成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负责收集、整理、登记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相关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作等。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险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参加抢险救援。
县卫健委: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药品、器材的供应,提供医疗保障;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救援,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20人以上的突击队,准备2辆以上消防车、20套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救援装备;配置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影响范围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加强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等工作。
精河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救援现场应急供电保障。
其他单位按预案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现场抢险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县住建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地下矿山事故救援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事发地应急救援队伍协助配合。
主要职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发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矿山的种类及事故危害,事故波及范围,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发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透水、冒顶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三、专家组:由县非煤矿山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
四、监测组:由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情况,发现超标、异常,危及人员安全的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县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应急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五、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乡镇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基层组织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
六、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七、供电保障组:由精河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发生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八、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发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医疗专家依据矿山事故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到指定医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九、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县党委宣传部负责,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精河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十、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一、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及县直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