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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精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2025-02-14

来源: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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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精河县应对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工作程序,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71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08〕60号)和《关于实施精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精政发〔2005〕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凡我县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大风、冰雹、雨、雪、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的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按照一个乡(镇、场)辖区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1.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1.2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2.1.3因灾死亡15人以上;

2.1.4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20%以上;

2.1.5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10%以上。

2.2重大自然灾害。

2.2.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2.2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2.2.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2.4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10%以上;

2.2.5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5%以上。

2.3较大自然灾害。

2.3.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3.2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

2.3.3因灾死亡3人以上;

2.3.4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5%以上;

2.3.5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2%以上。

2.4一般自然灾害。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精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精河县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人员: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县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县纪委、民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水利局、商工局、农业农村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气象局、防震减灾中心、审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隐患排查、应急资源储备、信息报告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等机制建设;

3、召开会商会议,听取受灾乡(镇、场)的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相应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援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乡(镇、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应急救助相关情况,提交事件评估报告;

6、拟定请求自治州支援的有关事项,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审核后上报;

7、确定紧急转移灾民的路线、方式和地点。

3.2应急指挥部下设分支机构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灾情评估组、资金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物资保障组、灾民生活救助组、卫生防疫组、捐赠接收组、新闻宣传组、监督审查组。

3.2.1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职 责:传达、贯彻区、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灾情评估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政办主任

副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防震减灾中心、气象局人员。

职 责:迅速开展灾情调查统计和灾害损失评估,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反馈和向州政府上报灾情。

3.2.3资金保障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审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气象局人员。

职 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助基本需要。

3.2.4灾民转移安置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政办主任

副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红十字会人员。

职 责:掌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确定安置形式、安置地点、组织乡(镇、场)村(社区、居委会)转移安置灾民,落实车辆,明确路线,妥善安置灾民。

3.2.5物资保障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商工局主任

副组长:发改委主任

成 员:财政局、商工局、发改委、交通局、民政局、住建局、红十字会、电力公司人员。

职 责: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电力、燃料等保障,并保障转移道路畅通;协调落实救助物资的临时购置和调配运送,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3.2.6生活救助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红十字会人员。

职 责:按照最低生活救助标准、灾民数量、时间,确定救助款物数量,调配救灾物资,监督乡镇、村级救灾款物发放工作。

3.2.7卫生防疫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县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

职 责:对灾民进行医疗救助,掌握疫情动态,综合制定防疫措施,向灾区派遣医疗小组,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3.2.8捐赠接收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红十字会会长

副组长:县纪委主任

成 员:财政局、红十字会、电视台人员。

职 责:拟定需援助资金和物资种类、数量方案,并组织对外紧急发布救助信息;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捐赠资金和物资;汇总救灾捐赠情况;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3.2.9新闻宣传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县政办主任

成 员:宣传部、县政办、科技局、网信办

职责:制定抗灾救灾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抗灾自救知识宣传;按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信息。

3.2.10监督审查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组 长:县纪委局长

副组长:审计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审计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人员。

职 责: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应急救助职责;监督审查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3.1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帮助指导受灾移民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3.3.2宣传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3.3.3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3.3.4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3.3.5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3.3.6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和救灾仓储建设资金、救灾应急物资、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3.3.7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规划;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3.3.8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县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解决灾后城市饮水困难。

3.3.9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协助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协助打捞工作。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保障交通运输畅通,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

3.3.10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3.3.11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3.3.12商工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3.3.13卫健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3.3.1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3.3.15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3.3.16县纪委、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17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3.3.18防震减灾中心: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

3.3.19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3.3.20广电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3.3.21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3.3.22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3.23武装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应急管理局、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安排好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对上级财政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捐赠资金,应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将救灾物资及装备采购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灾害发生后物资储备不足时,由县政办协调外地调入救灾物资。

4.2.1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4灾情发生时,可协调调用邻近地区政府救灾储备物资。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商工局负责协同做好县、乡(镇、场)、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

4.3.2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发改委、各乡(镇、场)应急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灾情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4.5.3建立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健全县乡(镇、场)村(居委会)三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练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定期开展对各类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或业务培训。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递

5.1.1建立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网络;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辖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场)应急办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场)应急办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场)应急办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场)应急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乡(镇、场)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灾情核定。部门会商核定,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防灾减灾中心、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专家评估核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凡涉及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的信息须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基本要求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各乡(镇、场)负责开展救助,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达到的预警标准,分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6.2响应等级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确定我县分级响应。突发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申请,经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发生一般(Ⅳ级)自然灾害,综合协调组根据自然灾害程度,及时通知相关工作组参加应急救援。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3 响应启动、措施和终止程序

6.3.1Ⅰ级响应

6.3.1.1 灾害损失情况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⑶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20%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10%以上。

⑹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启动程序。

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采取Ⅰ级响应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并开展工作后,积极配合开展救助工作。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现场救灾工作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3.2 Ⅱ级响应

6.3.2.1灾害损失情况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⑶因灾死亡7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10%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5%以上。

⑹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800间以上。

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除采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导并派出工作组开展灾民救助工作;

⑵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和自治州工作组到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指令,与自治州工作组会商,制定灾民救助措施;

⑶在自治州工作组的指导下,按照会商确定的救助措施全面开展救助工作。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县应急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3.3 Ⅲ级响应

6.3.3.1灾害损失情况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自然灾害跨乡(镇、场),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⑴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⑵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

⑶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⑷因灾死亡牲畜占当地牲畜存栏总头数的5%以上;

⑸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生产总值的2%以上。

⑹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8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600间以上。

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第一时间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

2、响应措施。

⑴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领受任务,组成各工作组,并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⑵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驻精部队给予支援;

⑶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二是根据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申请,立即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三是派出医疗队,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并开展灾区防疫工作。四是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⑷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⑸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情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⑹随时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决定终止响应。

6.3.4 Ⅳ级响应

6.3.4.1灾害损失情况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灾害

1、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2、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⑴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二是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⑵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待命状态;

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政府(管委会)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⑷根据受灾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做好灾情通报和上报工作。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报告。

6.4信息发布

⑴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⑵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信息审核和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面向社会做好社会舆论引导。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由乡应急办建立并上报救灾台帐,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灾民救济方案。

7.1.2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由乡民政办确认并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3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生活等问题。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场)应急办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8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民政局。

7.2.2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受灾乡(镇、场)实际,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进度、目标、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由县财政局落实恢复重建资金。

7.2.4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分配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并将灾民补助款张榜公布。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依照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具体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规划选址、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政策、筹措资金、部门协作、督导指导、检查验收等主要环节。

7.2.7卫生医疗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发改委、商工局、教育、财政、住建、水利、卫健、宣传等部门,以及电力、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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