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按照《关于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民函〔2023〕37号)文件要求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从2023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6元/月提高至678元/月(提标后城市低保每人每月A类678元、B类528元、C类42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7392元/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A类616元、B类480元、C类385元)。
截至10月,共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266.57万元,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561.16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1705.41万元。特困供养175人、发放特困供养补助资金共计194.594万元。
审核人:马伟轩 迪尼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