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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0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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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共同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银发〔2024〕119号)等文件要求,为健全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体系,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及保险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共同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支持范围、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及管理、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及管理、监督及评价、附则七部分。

(一)总则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共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补偿、补助资金超出预算,遵循“同比例核减”的原则进行补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金融机构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0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科技型企业每年享受的科技保险最高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型企业某项科技贷款或同一科技保险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偿。

(二)支持范围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业务主要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名单内科技型企业。同时要求科技型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经营、有创新能力、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等基本条件。

(三)金融机构

合作银行须在新疆设分支机构、资产状况良好,且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保险公司须经批准设立、具备科技保险服务能力。金融机构负责独立审贷(保)、强化贷后(险后)管理;需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较高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机制;鼓励设立科技专营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等支持。合作保险公司需建立与科技保险相关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理赔流程和标准,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及管理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科技贷款本金损失,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方式不同按照30%比例给予补偿,同时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责任限额,因科技贷款逾期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等,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政”模式、“银政担”模式、“银政保”模式,适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为单户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个基点。建立熔断机制,当单家金融机构科技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3%时,暂停该金融机构申请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权限,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建立规范化管理流程,明确科技贷款使用范围负面清单,制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追偿流程。

(五)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及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定期发布自治区科技保险产品补助目录,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对一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60%;对二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50%;对三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40%,其中一类、二类保险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建立规范化管理流程,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六)监督及评价

由自治区科技厅与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共同对我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运行效果进行评估,优化资金配置。严禁骗补、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合作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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