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河县审计局通过在经济责任、预算执行等审计项目中,重点关注政府采购程序、涉企保证金等内容,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推动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财政部门强化管理,相关预算单位也因此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程序,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企业反映,如果接受美元基金投资占比超过20%,产品就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这种限制确实可能对外资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地方对外资的吸引力。一是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角度来看,限制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可能传递出一种不够开放和包容的信号,影响外资企业在当地市场的信心和投资意愿。二是外资企业通常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如果其产品不能参与政府采购,可能会错失引入这些优质资源的机会,不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也对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要求,旨在全面提升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水平,加速法规体系建设,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以上实际情况,建议政府采购工作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优化采购流程。简化繁琐的审批环节和手续,提高采购效率。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采购流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和纸质文件的流转。
二、建立本地企业支持和外资企业待遇优惠政策。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倾斜,如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或给予价格优惠,但倾斜程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竞争不足。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对于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企业,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审核人:赵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