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据《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一)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工具,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部委清单的项目应贷尽贷。实施科技型企业“培植提升计划”,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无贷户”向“首贷户”转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国资委)
(二)强化金融政策宣传和融资能力提升。
强化与交易商协会之间的协调联动,做好“科创债”金融政策宣贯和辅导,支持有需求企业发行“科创债”。开展科技型企业融资能力提升行动,推动金融机构进企业、进园区、进实验室、进协会,开展融资对接,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
(三)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特色产品,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强化科技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强化科技金融内控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构建符合新疆实际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及科技支行,建立科技创新贷款内部考核绩效和尽职免责制度,并将其纳入科技金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
(四)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疆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模式,实现“创新积分制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量增面扩,探索“贷款+外部直投”、认股权贷款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新疆科技领域项目融资特点,进一步理顺内部贷款机制,结合职能定位,设计专属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共担机制,加大信贷投放,为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求提供联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
二、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
(五)增强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支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加强对新疆科技型企业的上市业务指导,指导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创新、创造、创意”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属性。(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新疆金融监管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
(六)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
用好债券市场“科技板”,引导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选择合理债券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建立发债企业数据库,增强对科技型企业的筛选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债券投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科技创新筹集长周期、低利率、易使用的债券资金。(责任单位:新疆证监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
三、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稳定作用
(七)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优化科技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与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提升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保险保障力度。支持保险机构推动保险资金在疆运用,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为疆内重大科技任务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新疆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
(八)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科技创新。
创新财政投入的方式,探索开展新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启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试点。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保障作用,精准聚焦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对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合理确定费率水平。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和管理能力,有效落实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再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机制,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创新共建风险共担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保险+企业”的风险分担模式,推动科技、产业和金融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按规定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
五、央地联动推动科技金融工作
(九)强化创新积分制与金融服务结合。
落实科技部印发《“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持续丰富创新积分金融应用场景,研究制订自治区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方案。完善创新积分指标体系,创新科创积分贷金融产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创新积分制”范围,推动企业创新积分更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相衔接,构建完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授信风控模型,加快实现积分变信用、积分抵贷款、积分降利率、积分延期限,推动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类贷款稳步增长。(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
六、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
(十)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
落实《新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办法》,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和QFLP试点政策宣传,积极推广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增强跨境投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
(十一)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
建立新疆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部门联动。建立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梳理新疆辖区科技金融工作进展、问题,研究解决举措,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和金融政策评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治区科技厅、新疆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审核人:田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