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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17 12:4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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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决策部署,提高新疆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建设与运行、管理职责、条件保障、经费使用、评估与监督六部分。

总则

创新平台是新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新疆在国家全局中“五大战略定位”和新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国家、新疆重大战略和重点民生需求,由自治区统筹布局、重点支持,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相关科研力量。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创新平台包括高能级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新疆实验室)和自治区通过“一事一议”明确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等。

建设与运行

自治区按照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筹建创新平台原则上依托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地州市建设。创新平台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管理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条件保障

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依据批复建设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等由财政给予一定开办费、运行费和研究经费支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作用、强化政策协同,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创新平台建设,做好经费投入、人才引进、金融支持等相关工作。

(五)经费使用

各级财政拨付的开办费、运行费和研究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督促创新平台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规范高效运行。

(六)评估与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3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国家实验室基地按其规定开展)。评估优秀的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平台,限期整改或按照程序退出创新平台序列。

审核人:田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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