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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日期:2024-02-22

来源:精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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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按照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检查权责清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市场主体名录库使用精河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和房地产行业信用平台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

第五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执法专业类别,对系统执法人员明确执法岗位、执法类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精河政务公开平台“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专栏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拟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次数。

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实施综合执法检查。

对于投诉举报多、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第八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在执法人员库中按照专业类别抽取执法人员,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查,使用统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格式文书。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必要事项。

第十条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需要立即整改的问题,检查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组也可直接下达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机关印章,一式两份,由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由牵头科室、单位及时在精河政务公开平台专栏公开予以公示。

执法检查结果、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0日内予以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予以公示。公示信息中应当包括决定的内容、对象、理由及依据。

第十四条精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记录,对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开展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检查对象转嫁。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朱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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