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教育监管方式,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精河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县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执法检查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相对人,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开展的前提下,实现随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履行监管任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执法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县教育局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和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县教育局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括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等内容)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次检查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次以上(含1次),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对象,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按规定保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7个工作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能当场纠正的,告知其直接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应当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检查后20日内在精河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 :成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