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S205线东侧、G30连霍高速北侧一宗12.77亩(0.8511㎡)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为精河新华“光热储能新能源”一体化基地项目(三角地)临时使用,使用年限为12个月,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按照《精河县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光热储能新能源”一体化基地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使用期满后仍要继续使用的土地,须及时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此复。
2023年11月28日
审核人:陈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