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河县司法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用法治为行政权力划界立规,以多元化法律保障方式为法治精河、法治政府建设保驾护航。
强化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坚持把加强学习培训作为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组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自治州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法治观念和工作责任感,保证法治业务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程序规定,提升备案审查质量。坚持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作为备案审查重点,不断提升备案审查质量和水平。对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审议意见等材料完备后登记编号,从源头上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统一格式,统一时限。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州政府及县人大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各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报备。
强化动态清理,确保合法合规。制定精河县《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梳理、全面清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中,相关内容涉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及《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所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亟需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坚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在全面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根据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确保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面政策不冲突、不矛盾。
今后,精河县司法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为持续打造法治、高效、便捷、规范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审核人: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