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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 “9·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12-10

来源: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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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23时28分许,位于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四组76号的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起火,过火面积约245㎡,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414838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博州政办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调查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9·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永海担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主官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应急、住建、商工、纪委监委、检察院和托里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9·23”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生活意外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位于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四组76号,东侧和南侧为乡村道路,西侧和北侧为棉花地。

(二)建筑基本情况

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建设于2020年,占地面积约18亩。院内存在两座单层建筑,一座为院内靠南墙的值班室,使用岩棉夹心彩钢板搭建,建筑面积约15㎡;另一座位于院内靠东墙中部,共有四间民房、一间锅炉房及一个车棚,建筑面积约165㎡。以上四间民房由南向北依次是单层彩钢板搭建的车棚、岩棉夹心彩钢板搭建的办公室(死者马某清居住的房间)、岩棉夹心彩钢板搭建的卧室、砖木结构的厨房、砖木结构的卧室以及岩棉夹心彩钢板搭建的锅炉房,院内其余部分为通道和废品堆场。

(三)相关单位情况

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注册日期:2023年2月6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C8ATPA0E,经营场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四组76号,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外),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死者马某清于2025年9月23日19时许与多人在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参加聚餐,并饮用约300ml的白酒(50%vol),20时许聚餐结束,马某清自行回到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东侧四间房屋的最南侧房屋休息,废品站经营者马某强带领其余部分人员去精河县城内的KTV娱乐,院内仅剩马某清和另一名住在院内南侧值班室的工人康某。23时26分许,马某强接到工人丁某电话称其做梦梦见收购站起火。23时27分许,马某强给康某打电话让其出门查看。23时28分许康某向马某强反馈东侧四间房屋的最南侧房屋正在起火,且火势已呈猛烈燃烧态势并向北蔓延,无法进入房间施救。23时30分许,路过收购站一车辆驾乘人员发现火灾后拨打119报警。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23日23时30分,博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四组76号的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起火,博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精河县和平路消防救援站4车20人、托里镇政府消防专职队1车5人前往现场处置;23时33分,博州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23时44分,托里镇政府志愿消防队1车3人到达现场处置;23时52分,精河县和平路消防站到达现场,建筑物已完全过火并处于猛烈燃烧态势,经与家属了解,有1人被困;23时55分,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领导到达现场进行指挥;9月24日0时02分,博州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0时27分,现场火势已控制;0时32分,搜救到被困人员,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0时48分,现场火势已扑灭;0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出动人员收整器材返回。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马某清,男,汉族,39岁,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4间民房及房内物品被烧毁,1人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245㎡,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14838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证人证言:根据马某强、雷某、康某、丁某等人的询问情况,死者马某清烟瘾较大,平均每日吸烟量约为2包香烟,有卧床吸烟和随地扔烟头的习惯,酒量(白酒)约为100至200ml。火灾发生当日19至20时与多人聚会饮酒,期间饮用白酒(50%vol)约300ml,聚会结束后自行回房休息。直至工人康某发现火灾时,火灾已呈猛烈燃烧态势并向四周蔓延,人员无法进入房间施救。马某清来精河期间未与人结怨。

2.现场痕迹:起火房间为最南侧彩钢房,现场物品的燃烧痕迹均呈现距离东南角木质床远的部位烧损程度较距离近的部位轻,木质床已完全烧毁,木质床周围电气线路金属线芯完整无故障点,在房间内距东墙0.6m、距北墙1.7m处提取到打火机防风帽和弹簧,证明床周围存在打火机。

3.检验鉴定结论:马某清尸体靠近起火房间西侧门窗,头朝西南方向,呈俯卧状,尸体整体炭化,左上肢、双下肢部分缺失,背部软组织及肋骨炭化缺失,右上肢屈曲,右手握拳呈斗拳状;对马某清血液进行检测,未在马某清血液中检测到甲拌磷、对硫磷、甲胺磷、敌敌畏、毒鼠强、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检测出乙醇和一氧化碳成分,一氧化碳含量为40%。

4.结论:综合电力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等资料,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23时28分许,起火地点位于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起火部位位于最南侧彩钢房内,起火点位于房屋东南角木质床附近,起火原因为死者马某清酒后卧床吸烟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调查认定,精河县汇满鑫废品收购站内民房“9·23”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活意外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死者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死者酒后卧床吸烟,没有充分认识到高温烟头可能引燃室内可燃物的风险,导致烟头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

2.错过最佳逃生时机。死者由于生前摄入酒精,处于醉酒状态,在发生火灾后没有第一时间发觉,在察觉到发生火灾后虽进行逃生,但由于摄入酒精以及吸入有毒烟气和一氧化碳气体,最终瘫倒在起火房间西侧门窗附近。

3.发现时间晚。院内人员发现火灾时,火灾已呈猛烈燃烧态势,并向四周蔓延,已失去最佳灭火救援时机。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在夜间,起火房屋内除死者外无其他人员,死者生前烟瘾较大且饮用高度白酒,有卧床吸烟习惯,安全意识松懈;房内火灾荷载较大且空间狭小通风不畅,易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烟气和一氧化碳;死者未能及时发现火灾,在逃生时错过最佳逃生时机,最终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和一氧化碳后中毒窒息死亡。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死者消防安全意识差,酒后卧床吸烟,对高温烟头这种火源风险预判不足,发现火灾的时间较晚,应急逃生自救能力弱,消防知识和技能宣传覆盖广度、深度不够。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托里镇党委、政府坚持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全镇重点工作议程,每周召开党委会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点任务、安排推进,以制度化安排筑牢安全工作防线。今年以来累计排查场所700余家(次),整改各类安全隐患446条,整治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53起。组建20支镇村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电动消防车及应急物资,开展各类应急演练115次,800余人参与。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重点企业培训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8次、宣传活动12场,但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时的深度、广度还不足,没有广泛引起村居民关注,未能有效引导村居民重视消防安全。

(二)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村委会

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持续开展辖区用电用火安全排查,对村内液化气站、滴灌带厂、商铺、废品收购站等重点场所,常态化开展入户排查整治。今年以来累计排查辖区1家轧花厂、1家液化气站、11家滴灌厂、5处商店、2处废品收购站,发现并整改隐患45条。依托周一升国旗、农牧民夜校等载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5场次,覆盖130余人次,但在消防宣传工作的安排及落实上存在盲区、漏洞,消防宣传工作的频次、广度、深度不够,难以让村居民形成长期稳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精河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精河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在党小组、全局例会作安排;分管领导定期安排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研究存在的风险点并对主要问题采取针对措施,科室负责人不定期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宣传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截至11月,精河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156家次,发现隐患63个,整改63个,整改率100%。

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刘某,男,托里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不够全面,导致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的深度、广度不足,其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托里镇党委书记曹旭东对其运用党委“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刘某,男,托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伊克呼都格村包村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不够全面,导致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的深度、广度不足,其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托里镇镇长阿·才登巴力对其运用党委“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处理。

马某,女,伊克呼都格村党支部书记,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不够全面,导致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的深度、广度不足。已由托里镇纪委书记刘忠贤对其运用党委“第一种形态”责令检查处理,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巴某,男,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村民小组长,在落实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时存在疏漏,导致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的深度、广度不足,已被托里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托里镇人民政府,开展村队(社区)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够全面,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还不足,未能广泛引导村居民重视消防安全,建议精河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乡镇(场)要强化属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按照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常态化网格巡查宣传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引导村居民重视居家消防安全,学习灭火和逃生技能,推荐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探测并发出警报,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概率。

(二)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各乡镇(场)、村队(社区)要加大防火宣传力度,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和海报,定期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特别是各类火源的安全使用。充分利用LED显示屏、楼宇电视、小广播、微信群、公众号等媒介开展多样性消防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

由乡镇(场)、村队(社区)牵头,举一反三,发动物业、网格、志愿者等,以敲门入户、重点人群培训、周一升旗等形式,督促居民及时对老旧、老化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更换,做到安全用电;对燃气管道、灶具进行排查,确保完好,并提醒居民动火不离人,做到用气、用火安全;并对使用蚊香、蜡烛、室内吸烟等进行劝导和风险提示,通过持之以恒的常态化排查和引导,持续规范居民居家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四)加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各乡镇(场)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精河县基层“两站一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明确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编制,保障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提升专职(志愿)队员灭火技能和装备操作水平,建设冬季防寒车库,配齐配足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确保在接到警情时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审核人: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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