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公布精河县卫健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办公标准公示
态度热情。对到计生部门来访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做到有问必答,态度热情,用语规范、文明。
办事认真。单位和个人来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具体事务时,凡手续、证件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证件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待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解释,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方便基层、方便群众。遵循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群众的原则,高效、快速、准确地办理计划生育具体事务,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各种手续、证件。
二、办公内容及期限公布
领取独生子女证(各乡镇场计生办办理)。凡符合领证条件、手续齐全,由女方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乡镇场办理)。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随来随办。
审批再生育。在接到基层上报的照顾再生育申请表(所需各项资料齐全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病残儿医学鉴定6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发给特批生育服务证。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精河县各级计生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违示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精河县人口计生委电话:5332227。
四、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凡违反上述公示的,由办理具体事务的责任部门领导带领违示者向当事者赔礼道歉。
凡本年度内违反上述公示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教育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部门违反上述公示年内超过5次,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优秀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