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精河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通告(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扎实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博州司法明电〔2020〕7号)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司法局对机构改革后的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作如下通告:
一、《精河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精河县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为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行政执法人员因职务变动等原因调离本单位或者调整行政执法岗位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依照发证权限报送县司法局或其他发证单位变更登记、换发证件、集中销毁。
五、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机关、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未经审查确认和通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及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县司法局进行举报投诉。
附件1.《精河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精河县行政执法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