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精河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法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第三条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本局有行政执法的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作
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
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七)公开执法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
也可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