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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日期:2020-04-1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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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精河县法治自然资源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矿产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以文字记录为主。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执法监察大队组成检查组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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