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等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为评查标准,抽查12个行政执法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立案且已结案35件行政处罚案卷。
二、存在问题
㈠ 立(受)案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受)案审批文书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不够清楚;案由不能准确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前后表述不一致,没有使用法言法语;案件来源登记无签字,立案呈批表承办人没有手写签名。
㈡ 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询问笔录不规范,询问内容没有针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过于简单,书写有错误,无询问人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捺指印;证据复印件无“复印属实”的签名及盖章;无陈述申辩告知书、无听证告知书;勘验笔录未附图。
㈢ 法制审核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把案件集体讨论理解为法制审核,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没有设法制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㈣ 审查决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讨论案件参加人数有的为双数,发言没有个人明确的观点,个别集体讨论案件无参加人发言;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或引用法条不全面;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时效期限为6个月,个别行政执法单位文书中仍然为3个月;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卷内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法定依据;部分审批表执法机构(经办机构)人员未亲笔签名,审批机关意见未加盖单位印章。
㈤ 送达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送达回证无单位印章。
㈥ 案卷归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案卷未及时归档;未统一使用规范的卷宗封面,一案一卷;案卷材料排列不规范;案卷没有逐页编写页码。
三、工作要求
㈠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㈡ 注重培训,提高素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利用各种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等执法能力。
㈢ 强化措施,认真整改。针对本次评查出的各项问题,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举一反三,及时研究,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㈣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精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政办发〔2019〕76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