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
1、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由环境监察大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等。
2、信访人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局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室或局有关部门办理。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1)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3)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办理
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予以受理的,要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办理。属县生态环境局职责权限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办理,属镇、乡环保所职责权限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转相应的镇、乡环保所办理。
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至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15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60天;情况较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并向市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上报与反馈
1、信访事项办结后,县生态环境局承办的信访件由县生态环境局将处理情况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镇、乡环保所承办的信访件由镇、乡环保所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后交由县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报的情况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加盖公章。
3、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办结。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信访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依法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对镇、乡环保所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请求,县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机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结案归档
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