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二、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四、承办机构: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管理办公室
五、办理流程
㈠ 检查准备
⒈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⒉制定检查方案;
⒊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⒋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㈡ 实施检查
⒈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⒉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⒋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⒌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⒍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㈢ 结果处理
⒈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⒉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⒊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⑴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⑵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⑶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⑷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县司法局办公室全程跟踪监督。
七、责任追究:
㈠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㈡ 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及监督电话:
㈠ 地点:精河县司法局
㈡ 监督电话:0909-532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