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精河县统计局2020年行政权责清单

日期:2020-05-20

来源:

分享:

一、行政处罚类(4项)

1.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3.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4.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1. 行政检查(1项)

  2. 统计监督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统计人员可以直接检查其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的资料。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行政奖励(4项)

    1.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依据:《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76号)第十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73 号)第三十六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2.对单位和个人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依据:《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76号)第十条。

    3.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奖励

    依据:《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4.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依据:《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