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改字〔2021〕22号
精河县天林生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670221355D
地址: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劲松
身份证号:652722****092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4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一下违法行为:
施工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4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6月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整改情况。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