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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级执法公告

日期:2021-07-05

来源:精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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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政办发〔2012〕78号)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博州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方面

1.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指导全县劳动和社会监察工作的开展;(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培训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处罚方面

1.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对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对未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予产假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对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对用人单位非法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6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9.对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对缴费单位拒绝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行政检查方面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行政确认方面

1.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对继续教育证书的确认。(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其他行政行为方面

1.对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核销;(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配;(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认定的备案;(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对工资变动的审批;(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对退休(退职)的审批;(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对工龄更改的审批;(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对工资基金的审批。(实施机构: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单位-精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精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职责和权限: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3.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5.负责收缴、退换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负责对县、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限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4.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9.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审核人:马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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