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案件类型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案件处罚结果 |
1 |
于某无照驾驶新27-16063拖拉机案 |
精农(农机)罚〔2021〕1 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1月28日 |
2021年2月7日 |
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2 |
张某无照驾驶新27-18110拖拉机案 |
精农(农机)罚〔2021〕2 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1月29日 |
2021年2月7日 |
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3 |
艾某无照驾驶、挪用拖拉机牌照 |
精农(农机)罚〔2021〕3号 |
精河县农业 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3月9日 |
2021年3月14日 |
无牌、挪用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4 |
克某九无照驾驶无牌拖拉机 |
精农(农机)罚〔2021〕4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3月14日 |
2021年3月19日 |
无牌、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300元 |
5 |
马某无照驾驶铁牛654无牌拖拉机 |
精农(农机)罚〔2021〕5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5月7日 |
2021年5月12日 |
无牌、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300元 |
6 |
伊某无照驾驶新27-10446拖拉机 |
精农(农机)罚〔2021〕6 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5月7日 |
2021年5月12日 |
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200元 |
7 |
李某驾驶新27工01625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
精农(农机)罚〔2021〕7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6月11日 |
2021年6月15日 |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按规定检验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 第四款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8 |
李某未取得操作证驾驶新27工02513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
精农(农机)罚〔2021〕8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6月16日 |
2021年6月26日 |
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 第三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9 |
徐某无照驾驶27-12236拖拉机 |
精农(农机)罚〔2021〕9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5月22日 |
2021年5月27日 |
无照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积极主动报名缴纳培训考试费,未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人民币100元 |
10 |
吾某未取得操作证驾驶新27工02311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
精农(农机)罚〔2021〕10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7月15日 |
2021年7月18日 |
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 第三款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11 |
姜某经营假农药案 |
精农(农药)罚〔2021〕1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5月21日 |
2021年7月28日 |
违法经营由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总共94瓶。销售20元/瓶,违法所得2120元。 |
(一)1.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内容,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在国内销售。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4.当事人未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农药进出货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等规定。 |
1.没收20%百草枯可溶胶剂94瓶(30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贰仟壹佰贰拾元整); 3.处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肆仟元整)罚款。 |
12 |
古里亚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案 |
精农(动物检疫)罚〔 2021 〕 2 号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一般程序 |
2021年6月1日 |
2021年7月15日 |
当事人从伊犁霍城县清水河用自用车(新E A5T99)拉的鸡肉24只、牛肚30公斤,因为没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因此被扣留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人民币1063.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