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隆盐盛汇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09702970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斌
身份证号码:131026XXXXXXXX8639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艾比湖工业区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2年5月6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