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祖木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7554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川
身份证号码:330302xxxxxxxx1630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巴音阿门定居点南侧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关于丰华精河二期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2022年7月16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