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八家户宏阳滴灌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77METO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连武
身份证号码:342123xxxxxxxx3453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八家户农业五队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西北角和东北角均有大量废旧滴灌带、水带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2.生产造粒工艺车间封闭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精河县八家户宏阳滴灌带厂年产200t滴灌带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精环评价函〔2017〕11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前述第1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前述第2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2022年4月16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