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未报送2020、2021年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拟吊销精河县卫音未散食品店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吐鲁巴依尔、郭云霞
联系电话:0909-5332233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审核人: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