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医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精河县医疗保障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精河县医疗保障局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股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张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