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进行审核的程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程序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判断标准,详见附件1《精河县医疗保障权责事项清单》。
第四条承办股室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时,相关股室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县医疗保障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办案机构向承办股室提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不齐全的,承办股室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予以退回。
(二)承办股室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2);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三)承办股室审核时,与办案机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等人员召开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承办股室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县卫健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办案机构提请法制审核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应当包含在法定期限内,严禁超期限提请法制审查。
第七条办案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评估、鉴定报告;
(七)法律规定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承办股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补充完善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法制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办案机构应当长期保管。
前款规定相关文书的归档要求及保管年限根据《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张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