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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日期:2023-07-10 13:22

来源:博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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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

办理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或注销)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注: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

(二)职工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用人单位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退休审批材料。

2.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受理对象:城乡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乡镇(街道)、社区办理、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四)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多证合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单位批复文件

3.参保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变更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4.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五)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公章);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职级改变的,应提供组织任命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职称改变的,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无法提供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六)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受理对象: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改变的城乡居民。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身份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乡镇(街道)、社区办理、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七)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受理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注: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八)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受理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理对象:

1.长期在疆外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因死亡退保的参保人员;

3.医保关系转移时无法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领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十)出具《参保凭证》

受理对象:因个人需要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十一)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受理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流转—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注:跨省转移接续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申请”,疆内转移接续选择“疆内个人账户归集”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十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注: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可办理变更或取消备案业务(下同)。

(十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在统筹地区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十四)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被用人单位派驻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十五)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受理对象: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网厅、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注: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6个月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受理对象:患有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方式:由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十七)门诊费用报销

受理对象: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诊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3.处方底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十八)住院费用报销

受理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注:①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②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③诊断证明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诊断信息的出院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十九)产前检查费支付

受理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用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新疆专区)

(二十)生育医疗费支付

受理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新疆专区)

(二十一)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受理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办理材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新疆专区)

(二十二)生育津贴支付

受理对象: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病历资料。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新疆专区)

注: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合并支付,同一参保人同时办理上述多项业务时,相同的受理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二十三)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受理对象: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理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二十四)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受理对象:

1.因就医地定点医院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而造成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

2.发生住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且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

3.已办理跨省异地安置,在疆外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

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同时发生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

5.因其他原因未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

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十五)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受理对象: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根据医疗机构性质,提供以下证件之一: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自治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3个月内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评估—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二十六)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受理对象: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之零售药店。

办理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自治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3个月内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评估—办结

办理方式:自治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新疆医保服务平台

  1.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二十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受理对象: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清算数据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专网每月1日至10日推送上月医保费用数据

注:DGR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除外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受理对象: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发生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的定点零售药店

办理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清算数据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办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保专网每月1日至10日推送上月医保费用数据

业务电话:州本级0909-2319933,博乐市0909-2221027,阿拉山口市0909-6998288,精河县0909-5335370,温泉县0909-8221060。

线上地址: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

新疆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xjylbz.cn/#/Index

线下地址:

州本级:博乐市北京南路468号博州人力资源综合楼服务大厅二楼;

博乐市:博乐市南城锦绣路6号楼行政服务大厅B区医保窗口;

阿拉山口市:阿拉山口市三个中心二楼友好路29号;

精河县:精河县乌伊路行政服务中心;

温泉县:温泉县博格达儿镇三峡西路44-1号。

评价渠道:“好差评”评价系统

审核人:张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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