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七条、第八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 号)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④在职转退休: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 号)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 号)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2、享受公务员待遇、职级待遇信息更改需提供组织任命文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 号)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身份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 号 )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
00203600200Y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领表》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 )第四部分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00203600300Y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4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流转—办结 |
1.转出地经办机构9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八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办结 |
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可办理变更或取消备案业务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40 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6.《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2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办结 |
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办结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办结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6个月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备案 |
002036005000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备案 |
002036005000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1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由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 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5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院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3.处方底方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诊断证明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诊断信息的出院证明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资料 |
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合并支付,同一参保人同时办理上述多项业务时,相同的受理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资料 |
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资料 |
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病历资料 |
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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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注:①与其它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③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九、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根据医疗机构性质,提供以下证件之一: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3个月内 |
申请—受理—评估—办结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4.《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2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3个月内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定点医疗机构清算数据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实行DGR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结算实施细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定点零售药店清算数据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