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级公安机关 |
1. 申请报告;2.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规范标准区域,软、硬件符合要求,房屋建筑安全可靠,图像监控、技防安全设施完备齐全;4. 建立印章刻制企业受领、审批、刻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印章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现报告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印章备案、检查、核对、案件协查等工作;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已选择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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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