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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公示

日期:2025-05-07 16:48

来源:精河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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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审计监督(开展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源资产、自然资源、公共资金、专项资金、重大政策、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5.【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第二十五条。

6.【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年6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公告第39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审核人:赵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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