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检查事项和依据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3 |
学校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4 |
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5 |
放射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6 |
妇幼保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7 |
职业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