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道尚(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
身份证号码:41282419XXXXXXXXX9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十六队西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8月23日提取的“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中关于你单位当日“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2年8月24日对负责人邵道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邵道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单位年产200t滴灌带、60t水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单位年产200t滴灌带、60t水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5、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
6、2022年8月25日提取的“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中关于你单位当日“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于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后3日内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2022年8月24日,我局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送达了《关于立即改正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提醒函》,要求你单位尽快完成前述问题的整改,你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填报或者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补报完毕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之规定,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精不予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以本次违法行为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1月18日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