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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州环精不予罚字〔2022〕1号

日期:2022-11-18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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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道尚(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

身份证号码:41282419XXXXXXXXX9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十六队西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8月23日提取的“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中关于你单位当日“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2022年8月24日对负责人邵道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整改态度较好。

3、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邵道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证人信息无误。

4、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单位年产200t滴灌带、60t水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单位年产200t滴灌带、60t水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5、2022年8月24日提取的《精河县八家户邵绿润滴灌带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

6、2022年8月25日提取的“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中关于你单位当日“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于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后3日内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2022年8月24日,我局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送达了《关于立即改正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提醒函》,要求你单位尽快完成前述问题的整改,你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填报或者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补报完毕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之规定,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精不予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初次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以本次违法行为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1月18日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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