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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粮罚字[2022]第1号

日期:2022-10-12

来源:精河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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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玉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对新疆雪峰玉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秋季粮食收购进行检查,检查组对库房、仪器等进行实地检查经查,在粮食收购场所未对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或者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州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核人:赵广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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