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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8-02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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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自然资(草)罚字〔2022〕01号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非法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3月31开始在精河县茫丁乡阔岱春秋草场(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一期二期工程以东区域)上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丁乡河道东建筑用砂石料厂厂长刘利询问笔录1份;

2、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丁乡河道东建筑用砂石料厂铲车驾驶员朱文学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4、现场拍摄照片4张、录像光盘1张;

5、现场勘测图纸1份;

6、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张;

7、精河县草原工作站出具的草场等级鉴定书1份;

8、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地类证明1份。

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恢复非法采砂的12.03亩草原的植被;

2、缴纳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364010001201100034933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尔根、古丽米热

电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乌鲁木齐路23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5日

审核: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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